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0〕97号
当事人:柒一拾壹(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师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6UX5K1X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商业街二期112号自选超市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光哲
联系电话:13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商业街二期112号自选超市房屋;
2020年9月25日接消费者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实际收费价格与标示价格不符,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陈列的“达特优”蛋白坚果棒、格力高百乐滋、海河草莓味牛奶、毛毛虫面包等商品均未标示价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货架陈列的海河可可牛奶,净含量220毫升/袋,标示内容为“海河可可牛奶3.0元”,当事人实际收银结算价格为3.2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2019年11月11日注册,负责人为金光哲,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餐饮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医疗器械销售(I、II)(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且不得超过公司经营范围);物流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店铺设备租赁;场地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居民服务业;票务代理服务;彩扩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代售电话卡、邮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食用农产品、鲜果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花卉、通讯设备及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零售兼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1月18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海河可可牛奶销售价格与现场标示价格一致,均为3.0元/袋,由于总部价格调整,自2020年9月25日系统销售价格自动调整为3.2元/袋,因受疫情影响,店铺人员紧张未及时更换价签。当事人收银系统保存数据时间为一周,现场未能调取当事人价格调整后销售数据,通过当事人回忆,自9月25日至9月30日销售海河可可牛奶共计15个,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3.2020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4.2020年10月15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5.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符合未明码标价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3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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