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1〕7号
当事人:天津图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6P2UT23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学府示范工业园创新道以北卓尔电商城B5-7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艺馨
联系电话:158******5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学府示范工业园创新道以北卓尔电商城B5-701
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门牌号706房间,玻璃门外面贴有“商店”字样,玻璃门内贴有“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当事人房间内摆放食品货架2个,货架陈列“鹿角巷”牛乳茶、乐事马铃薯片、“康师傅”桶装方便面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所经营上述食品及货架予以扣押,并拍摄现场照片。
当事人2019年05月16日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艺馨,经营范围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美术);教育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软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美术用品销售;图文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绿化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景观设计;从事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2021年1月18日于天津市王猛食品经营部购进“康师傅”方便面、乐事马铃薯片、鹿角巷奶茶等食品。经调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1月20日开课,上述食品计划用于销售,主要对象为当事人培训的学生,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销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所购物品与执法人员扣押物品一致,当事人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收付款记录中无相关销售记录,因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货值金额3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形。
3.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4.2021年2月5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事实。
5.2021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
6.2021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27张,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未销售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符合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口香糖34条、雀巢咖啡2瓶、全线优品饼干3盒、卫龙素毛肚8包、康师傅方便面32个、乐事薯片6包、鹿角巷奶茶20瓶、营养卫士板面3个、康师傅饮用水20瓶及货架2个;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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