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宝财食品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天津市宝财食品便利店 | 92120111MA05XG6H2G | 左金望 |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1〕2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邬辣妈”牌预包装食品共14袋;2、没收违法所得0.6元;3、处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6月10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1〕2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宝财食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M5H89X
住所(住址):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二经路1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左金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726********1614
联系地址:河南省郸城县汲水乡左桥行政村左桥村001
2021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接市民投诉反映小孙庄村宝财超市销售过期食品。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到市民反映处检查,经查,宝财超市为天津市宝财食品便利店。执法人员在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宝财食品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M5H89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二经路17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香烟、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006339,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2021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接市民投诉反映小孙庄村宝财超市销售过期食品。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到市民反映处检查,经查,宝财超市为天津市宝财食品便利店。执法人员在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分别为“邬辣妈”牌:“串香兰花干”1袋,净含量:85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6日;“冰糖串串”4袋,净含量90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4日;“素鸡肉串”2袋,净含量80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4日;“韩式烤香干”4袋,净含量80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6日;“串烧520”3袋,净含量85g/袋,其中2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另1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10日。上述预包装食品生产商为台湾邬辣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质期均为8个月,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并未留存进货票据、建立进货台账,称上述食品进价均为2.7元/袋,售价为3元/袋。当事人称上述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只卖出过1袋“邬辣妈” 牌“素鸡肉串”和1袋“邬辣妈” 牌“串烧520”,故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21年5月17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1年5月17日,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5页,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当事人经营资质;
4、2021年5月17日,被委托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4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9张,共7页,拍摄的现场视频一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字[2021]1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1〕20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邬辣妈”牌预包装食品共14袋;2、没收违法所得0.6元;3、处罚款3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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