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文克食品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2-22 15: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文克食品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天津市西青区文克食品商店

92120111MA062T8H2M

——

李楠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11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116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文克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2T8H2M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天津理工学院西青院区底商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楠

2021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天津理工学院西青院区底商1号的天津市西青区文克食品商店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李楠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店内有销售烟草制品所用的柜子,柜子上贴有烟草制品价签,柜子内未发现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能出示营业执照,不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通过调取该店20211028日和2021111日监控录像,发现该店销售烟草制品所用的柜子里摆放有香烟,存在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202091日起开始销售香烟,由于2021111日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去检查,所以下架香烟并不再销售。当事人从西青区杨柳青镇的多家烟草零售店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各种品牌的香烟42种共计600盒,期间销售了349盒,余下的香烟全部免费提供给员工使用。

香烟购进、销售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名称

进货数量(盒)

销售数量(盒)

进货价格

销售价格

货值金额

违法所得

1

大彩

10

0

26.6

28

280

0

2

芙蓉

10

7

11.7

12.5

125

87.5

3

将军

10

0

8.3

9

90

0

4

黑兰州

10

9

17

18

180

162

5

格楼

10

0

15.5

16.5

165

0

6

绿白沙

10

8

9.4

10

100

80

7

牡丹

10

8

10.5

11.5

115

92

8

软长白

10

10

10.5

11.5

115

115

9

红利群

20

18

15.6

16.5

330

297

10

大云

10

10

21.3

25

250

250

11

紫云

20

18

10.5

11.5

230

207

12

芙蓉王

20

11

22.5

24

480

264

13

紫南京

10

0

14.9

16

160

0

14

贵烟

20

11

10.8

11.5

230

126.5

15

青秀

10

9

12.6

14

140

126

16

红南京

30

21

13.3

14.5

435

304.5

17

金满堂

10

0

10.8

11.5

115

0

18

喜满堂

10

0

10.6

11.5

115

0

19

软玉溪

10

8

21.6

23

230

184

20

硬玉溪

10

9

19.8

21

210

189

21

玉溪初心

20

18

18.5

20

400

360

22

炫赫门

20

11

17.5

18.5

370

203.5

23

家园小猫

10

0

16.8

19

190

0

24

贵烟跨越

10

0

20.8

23

230

0

25

宽窄

10

0

22.5

25

250

0

26

小苏

10

9

21.2

25

250

225

27

硬中华

10

0

41.5

46

460

0

28

软中华

10

0

66.2

70

700

0

29

大苏

10

0

44.5

48

480

0

30

细长白山

40

36

13.5

15

600

540

31

云龙

10

0

14.3

16

160

0

32

十二钗

10

0

25.8

28

280

0

33

凉十二衩

10

0

21.5

23

230

0

34

人民大会堂

10

8

13.6

15

150

120

35

荷花

10

0

33.8

35

350

0

36

蓝利群

30

28

16.8

19

570

532

37

和贤利群

10

0

22.8

24

240

0

38

软白塔

30

30

8.8

9.5

285

285

39

小江山

20

19

9.6

10.5

210

199.5

40

经典100

20

18

9.8

11.5

230

207

41

帝豪

20

15

10.8

12

240

180

42

紫兰州

10

0

8.8

9.5

95

0

合计


600

349



11065

5336.5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1065元,获违法所得533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李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11028日和2021111日该店监控录像,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事实;

3、对授权委托人董文克的询问笔录、董文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购、销售香烟的事实情节;

4、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涉案香烟进购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

本局于202112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1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36.5元;

2.处货值金额(1106520%的罚款,罚款共计2213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36.5元;

2.处货值金额(1106520%的罚款,罚款共计2213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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