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青市监执二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莱茵特美易购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1MA079T589R
经营场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泽杨道126号
经营者: 刘景海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泽杨道126号的天津市西青区莱茵特美易购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溢爽银杏去屑柔顺洗发露400g(商品条码:6935442212145)、迪彩舒爽嫩肤香薰沐浴露薰衣草精油900ml(商品条码:6922448889129)、海天特级一品鲜750ml(商品条码:6902265753018)、农夫果园混合果蔬汁饮料1.8L*3(商品条码:2999900463177)、500ml雪花啤酒经典(商品条码:6944119501864)、雪花马尔斯绿啤酒500ml(商品条码:6949352232827)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有对销售商品虚构原价和使用误导性标价签的行为,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法》的规定,2022年1月28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2022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泽杨道126号的天津市西青区莱茵特美易购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对你店正在销售的溢爽银杏去屑柔顺洗发露400g(商品条码:6935442212145)、迪彩舒爽嫩肤香薰沐浴露薰衣草精油900ml(商品条码:6922448889129)、海天特级一品鲜750ml(商品条码:6902265753018)、农夫果园混合果蔬汁饮料1.8L*3(商品条码:2999900463177)、500ml雪花啤酒经典(商品条码:6944119501864)、雪花马尔斯绿啤酒500ml(商品条码:6949352232827)进行检查。
在位于农夫果园混合果蔬汁饮料1.8L*3(商品条码:2999900463177)的销售区域有爆炸签。签上有“促销价35.00 ”字样。
在位于500ml雪花啤酒经典(商品条码:6944119501864)的销售区域有爆炸签。签上有“促销价42.9 ”字样。
在位于海天特级一品鲜750ml(商品条码:6902265753018)的销售区域有爆炸签,签上有“原价12元/瓶特价7.9元/瓶”字样。
在位于雪花马尔斯绿啤酒500ml(商品条码:6949352232827)的销售区域有“原价85元/箱特价促销49.90元/箱”字样宣传。
在位于溢爽银杏去屑柔顺洗发露400g(商品条码:6935442212145)(安安金纯洗发露)的销售区域有原价签“22.8元”,还有显示促销价9.9元/瓶的宣传页,促销日期:2021.11.20-2022.2.28。
在位于迪彩舒爽嫩肤香薰沐浴露薰衣草精油900ml(商品条码:6922448889129)的销售区域有原价签“39.9元”,还有显示促销价19.9元/瓶的宣传页,促销日期:2021.5.1-2022.2.28。
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上述六款商品的销售记录:溢爽银杏去屑柔顺洗发露400g(商品条码:6935442212145)自2021.6.25-2021.12.25,销售价格均为9.9元/瓶,最后一笔销售价格(2021年12月25日)为9.9元/瓶。
迪彩舒爽嫩肤香薰沐浴露薰衣草精油900ml(商品条码:6922448889129)自2021.4.28-2021.12.27,销售价格均为19.9元/瓶,最后一笔销售价格(2021年12月27日)为19.9元/瓶。
海天特级一品鲜750ml(商品条码:6902265753018)自2021.5.18-2022.1.21,销售价格均为11.8元/瓶,自2022.1.22至2022.1.26销售价格为7.9元/瓶。
农夫果园混合果蔬汁饮料1.8L*3(商品条码:2999900463177)只有2022.1.22和2022.1.26两笔销售,销售价格均为35元/箱,2022年1月22日开始促销。
雪花啤酒经典(商品条码:6944119501864),规格是12听/箱,自2021.4.28-2022.1.10,销售价格均为4.5元/听(合计54元/箱),2022.1.12的销售价格是49.8元/箱,最后一笔销售价格(2022年1月17日)为42.9元/箱。
雪花马尔斯绿啤酒500ml(商品条码:6949352232827),规格是12听/箱,自2021.5.1-2021.11.1,销售价格均为6.9元/听(合计82.8元/箱),2022.1.14、2022.1.23和2022.1.25的销售价格是49.9元/箱,最后一笔销售价格(2022年1月25日)为49.9元/箱。
上述农夫果园混合果蔬汁饮料1.8L*3(商品条码:2999900463177)和500ml雪花啤酒经典(商品条码:6944119501864)的销售区域有爆炸签,签上有“ ”图样,也未有标示原价销售价格的销售记录。
上述海天特级一品鲜750ml(商品条码:6902265753018)、雪花马尔斯绿啤酒500ml(商品条码:6949352232827)、溢爽银杏去屑柔顺洗发露400g(商品条码:6935442212145)(安安金纯洗发露)和迪彩舒爽嫩肤香薰沐浴露薰衣草精油900ml(商品条码:6922448889129)均未有标示原价销售价格的销售记录。
因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无法认定法定价格标准并无法区分哪些购买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误导从而发生交易,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所拍摄的涉案六种商品照片17张,共7页,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六种商品的销售记录和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2022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5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农夫果园混合果蔬汁饮料1.8L*3(商品条码:2999900463177)和500ml雪花啤酒经典(商品条码:6944119501864)的销售区域使用误导性爆炸签(签上有“ ”图样),并且在没有其标示原价的销售记录的情况下,虚构原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规定。
当事人对海天特级一品鲜750ml(商品条码:6902265753018)、雪花马尔斯绿啤酒500ml(商品条码:6949352232827)、溢爽银杏去屑柔顺洗发露400g(商品条码:6935442212145)(安安金纯洗发露)和迪彩舒爽嫩肤香薰沐浴露薰衣草精油900ml(商品条码:6922448889129)进行销售时,在没有其标示原价的销售记录的情况下,虚构原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 月 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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