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2〕5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诺心寿司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XE00X2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5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甄江磊
2022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生食、冷食食品制售,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生食三文鱼、寿司等食品。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甄江磊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4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生食三文鱼、寿司卷等菜品。当事人自述,寿司卷是米饭晾凉以后,加上各种火腿、即食鱼肉罐头等,用竹帘卷成寿司;三文鱼是买来冷冻食材后直接切好片,不经过热加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上述寿司卷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三文鱼属于生食类食品制售,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通过网络平台从事生食、冷食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事实;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核准项目;
5.美团外卖平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事实。
2022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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