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0110000105645792),涉及北辰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海三文治肠(生产日期:2020-8-27;规格型号:390克/袋;商标:大海;质量等级:/;抽样基数:12袋)。被抽样单位:密云县密云镇云河冷荤水产批发店,标称生产者: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批次大海三文治肠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标准要求n=5,c=2,m=10,M=10²CFU/g,实测结果<10;<10;<10;<10;1.2×10⁴CFU/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3日启动了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生产涉案“大海三文治肠”(规格型号:390克/袋)合计5箱,共120袋, 已全部销售。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检产品“大海三文治肠”在2020年8月27日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结论合格。经查明,2020年12月1日,被抽检单位密云县密云镇云河冷荤水产批发店向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显示,该批产品在采购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到达被抽检单位密云县密云镇云河冷荤水产批发店后立即上架销售,因为天气较热,客流较大,理货人员不足,未能及时整理货架商品又经顾客反复挑选、揉捏,导致个别商品变质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引起微生物繁殖过快。2020年12月1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云县密云镇云河冷荤水产批发店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0年12月1日,被抽检单位密云县密云镇云河冷荤水产批发店向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显示,该批产品在采购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到达被抽检单位密云县密云镇云河冷荤水产批发店后立即上架销售,因为天气较热,客流较大,理货人员不足,未能及时整理货架商品又经顾客反复挑选、揉捏,导致个别商品变质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引起微生物繁殖过快。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