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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BJ24210100201765759ZX)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5 13:47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BJ24210100201765759ZX),涉及北辰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原味烤鱼片(生产日期:2024-05-06;商标:可可隆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80克/袋)。被抽样单位:沈阳市铁西区东北大妈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天津味可滋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次原味烤鱼片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并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复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4.0μg/kg,实测值为14.68μg/kg),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5日启动了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天津味可滋食品有限公司为食品分装企业,受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可可隆”品牌的产品,其中包材和原料均系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原味烤鱼片的原料分装生产了两批次产品,其中80克/袋规格的生产了140袋,60克/袋规格的生产了600袋,生产后全部交由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共召回60袋。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味可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味烤鱼片,系其所分装的原料烤鱼片该项目不合格导致,委托方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原料把关不严。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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