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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GZJ24120000110731053)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05 14:27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GZJ24120000110731053),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虾皮(生干虾皮)(生产日期:2024-05-19;规格型号:50克/袋)。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范志斌副食调料经营部,标称生产者: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该批次虾皮经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4.0μg/kg,实测值为25.55μg/kg),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3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购入涉案批次虾皮1箱,共50袋。截至2024年8月23日,上述批次虾皮已售出29袋(含抽检16袋),另有3袋由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按销售价格购回用作自检,库存18袋。本案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9.2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社会影响轻微。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从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皮,并做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没收涉案虾皮18袋;3.罚款5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范志斌副食调料经营部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虾皮,系当事人贮存上述虾皮时未满足其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低温冷藏或低于20℃条件下避光储存)所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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