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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BJ2412011311103892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17 14:10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BJ24120113111038922),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08-31)。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微笑果蔬店。该批次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为0.28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08-31)。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微笑果蔬店。该批次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为0.28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减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微笑果蔬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姜,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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