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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BJ25120113111030564ZX、DBJ25120113111030565ZX)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6-18 15:27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 (DBJ25120113111030564ZX、DBJ25120113111030565ZX),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枣馒头(购进日期:2025-03-24)。被抽样单位:天津兴玉盛美食城有限公司。该批次馒头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结果为0.0554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产品名称:黑米馒头(购进日期:2025-03-24)。被抽样单位:天津兴玉盛美食城有限公司。该批次馒头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结果为0.0491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18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开设有店铺,3月24日其从“天津市北辰区梁水花馒头经营部”购进了红枣馒头和黑米馒头各10个,并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0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兴玉盛美食城有限公司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馒头,非当事人添加,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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