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BJ25120113111031975、DBJ25120113111031979),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荞麦馒头 (购进日期:2025-04-17)。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梁水花馒头经营部。该批次馒头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结果为0.064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烤饼(购进日期:2025-04-17)。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梁水花馒头经营部。该批次烤饼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结果为0.653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15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购进了荞麦馒头和烤饼各20个,置于其店内销售,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0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减轻的裁量因素,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共计501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梁水花馒头经营部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馒头和烤饼,非当事人添加,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5年7月7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