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DBJ25120113111032276、DBJ25120113111032275),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5-04-22)。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海霞水果经营店。该批次龙眼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5g/kg,实测结果为0.0756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5-04-22)。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海霞水果经营店。该批次芒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4mg/kg,实测结果为0.1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23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购进龙眼和芒果放置在店内销售,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海霞水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龙眼和芒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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