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DBJ25120113111032156、DBJ25120113111032157),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04-20)。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金涛食品店。该批次香蕉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噻虫胺标准要求≤0.02mg/kg,实测结果为0.030mg/kg;噻虫嗪标准要求≤0.02mg/kg,实测结果为0.04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4-20)。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金涛食品店。该批次胡萝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1mg/kg,实测结果为0.0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26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购进香蕉和10公斤胡萝卜放置在店内销售,香蕉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综合本案当事人首次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金涛食品店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香蕉和胡萝卜,非经营环节导致,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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