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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18 15:36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食品安全及相关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案

2024年4月30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30000元。

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台合力牌蒸汽锅炉正在使用,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蒸汽锅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山东省处购买的二手蒸汽锅炉,至案发时未经检验机构检验便投入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锅炉的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存在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锅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案件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3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82445元并没收印码神器1套,对涉事生产企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682.8元、罚款5709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起获正准备销往市场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款内酯豆腐27000余盒,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从山东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田牌、豆润禾牌内酯豆腐21672盒;2024年3月9日,陈某另购进顺天乐牌内酯豆腐13500盒,并于收货后用稀料及打码神器等工具自行更改5400余盒顺天乐牌内酯豆腐的生产日期,当事人涉案金额共计16000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及时依法对其查办,阻止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保障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三)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宋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本局接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要求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给予查处,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和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当事人应张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向张某销售伪造“GIANT”商标标识,得款人民币80000元,后张某将商标标识印制在自行车上并向他人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0000元。

当事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司法机关的线索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用时15天快速办结案件,是跨区域执法和“行政-司法”衔接的生动实践,体现了衔接机制在打击链条式和跨区域违法行为上的高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竹炭案

2024年5月22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竹炭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并没收没收侵权竹炭900箱。

2024年4月8日,本局接“竹取”商标权利人举报称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竹炭涉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本局依法予以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标有“竹取炭”的竹炭共计900箱,经“竹取”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竹炭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含有“竹取”字样的包装箱印刷设计图案,后通过某印刷厂印制包装箱5500个用于该批竹炭外包装。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满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及时查办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有力规范了辖区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力求执法普法共同推进,促成当事人与“竹取”商标权利人签署谅解及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并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竹取”商标使用授权。

(四)儿童用品及玩具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毛绒玩具案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毛绒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356.64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19.28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8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函显示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毛绒玩具(白虎唐德拉)的表情装饰线项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毛绒玩具深受未成年人喜爱,但其质量问题往往被忽视,一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毛绒玩具流入市场具有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办,防止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有力保障了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北辰区某文具用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文具案

2024年5月1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北辰区某文具用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文具的违法行为罚款6429.5元,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文具和违法所得510元。

2024年4月1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铅笔、彩笔等文具。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贝比乐牌彩泥套装44盒,乐事高牌彩泥套装41盒,童智乐牌彩泥套装3盒,智高牌彩泥套装31桶,美术王国牌颜料138盒,智高牌转转笔152个,藤田牌修正带152个,上述产品均标注有保质期,但生产日期被人为清除。经调查,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均超过了标注的保质期,2023年7月,当事人清除了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置于货架继续销售。本案货值金额12859元,违法所得5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文具质量关系广大学生群体,不符合安全规定、超过保质期的文具会给使用者带来健康隐患,也会影响学业。对此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坚决严厉打击,第一时间予以立案调查,有力震慑了销售过期文具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稳定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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