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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0-24 14:50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围绕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幽灵外卖、老年保健品等重点,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举报称某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公示牌标注的充电价格与扫码小程序实际收取的充电价格不一致,不真实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市民举报后高度重视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有力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麻辣烫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该店属于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外卖平台涉及千家万户,“幽灵外卖”通过伪造资质欺骗平台审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中执法人员依法对餐饮店的“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村民房内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分局对北辰区双口镇某村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约75万元,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本案中,针对“民房隐蔽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精准打击,既铲除了隐藏在基层市场的侵权 “黑窝点”,防止假冒伪劣白酒流入消费市场危害公众健康,也维护了知名白酒品牌的市场信誉,净化了酒类消费环境。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敏锐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关键信息,第一时间依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无缝衔接。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装饰材料经营部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用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的A品牌建材经营部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A建材经营部为注册者姜某与当事人经营者合作成立,已于2024年6月21日注销,但其公章仍由当事人经营者保留,并在明知A建材经营部已注销情况下仍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其公章,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查办此类案件能有效净化市场主体环境,引导市场参与者重视交易前的主体资质核查,从源头减少无效、违法交易,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门诊部虚假宣传案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北辰某门诊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聘用张某在其中医科坐诊,并制作宣传牌张贴于门口用于吸引病患,宣传牌中关于“张氏祖训:诗曰 不为钱财不图名,齐方妙术自天成。一药一方遵古训,悬壶济世救苍生。”、“我院特邀中国中医药学会会员,清华大学老年病研究中心主任”的内容,引人误解为张某为祖传中医,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老年医疗保健市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了老年人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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