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围绕食品安全、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养生保健市场虚假宣传等重点,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以假充真的肉制品案
2025年9月1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小吃店进行日常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随后对当事人所售的驴心进行抽样,抽样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驴心经检测出驴成分、马成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驴肉掺假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查办此类案件有效打击了违规商家的侥幸心理,助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也为消费者排查了不明肉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非法改装不仅扰乱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部分经营者通过违规手段牟利,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还直接威胁消费者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案中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车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了公共安全,维护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新国标已出台,消费者尽量选购新国标合规产品,认准“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保障自身权益和骑行安全。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17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店内从事治疗仪体验服务,并在店内张贴有广告牌对其治疗仪服务宣传生物电、以电补气、以气补血、气血双补、活络养生等内容。通过执法人员对该治疗仪调查得知,该款治疗仪注册人名称为河南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范围为适用于原发性1期高血压病及肩周炎、骨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疼痛的辅助治疗,注册证编号为豫械注准20172260795,与店内广告牌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养生店常通过虚假广告夸大治疗仪功效,吸引消费者高价购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虚假广告可遏制不良风气,减少虚假广告数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养生保健市场健康发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16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A品牌商标权利人举报,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库存区有A品牌商标的待售的商品(龙骨),经现场清点,三个型号,共计4420根。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别A品牌待售商品(龙骨)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龙骨),并当场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及时查处商标侵权问题,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让市场竞争更公平、有序,促进家装市场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的产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13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鲜猪肝进行分装,并在包装张贴印有“蓟县土猪鲜猪肝”、“产地:天津”等字样的标识,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当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销量将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肝产地标注为“蓟县土猪鲜猪肝”,分装猪肝通过微信 APP 中的多多买菜小程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商品产地虚假可能掩盖原料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等问题,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威胁公众健康。本案的查处,确保消费者可获得真实、透明的产品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损,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合法经营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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