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印章制作、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管理的印章范围包括: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印章、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含印模、钢印、电子印章)、局主要领导人名印章(手体章、方章)、局机关内设机构印章、业务专用章、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各市场监管所和直属事业单位印章。
第三条 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党委印章、局印章、局主要领导人名手体章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印章、局业务专用章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四条 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履行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一)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督理局委员会印章、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含印模、钢印、电子印章)由北辰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制发。
(二)局主要领导人名印章(手体章、方章)、局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局业务专用章、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各市场监管所和直属事业单位印章,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制发、启用。
(三)各单位、部门因磨损严重需更换印章时,需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五条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业务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印章名称应为单位、部门的法定名称;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的,可适当采用规范简称。
第七条 批量印制文件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其规格、式样应与正式印章等同。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刻制的印章在使用前须经局办公室对印模进行备案,印模未经备案的印章不得启用。启用、停用或废止有关对外行政印章时,需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或向社会通告(启用印章的通知、通告应附印模式样)。
第九条 局各单位、部门的印章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磨损严重换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局党委印章、局印章、局主要领导人名印章(手体章)必须由局办公室指定专门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该人员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局办公室另行指定专人代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须事先填写《用印审批表》,写明申请用印部门、经办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印章名称和用印数量,由相关领导签批后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用印。
第十二条 以局党委名义发文及有关信函等,经局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党委成员审签后用印。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用局印章:
(一)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领导审签用印;
(二)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局主要领导审签用印;
(三)对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审计、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审签用印;
(四)与其它政府部门会签的文件,由局主要领导审签用印。
(五)局工作人员办理因公(私)出国(境)手续,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局主要领导审签用印。
(六)以局名义制发的其它公文,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的答复,由分管局领导审签用印;对涉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有关领导审批后用印。
(七)开具介绍信等,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用印。
(八)报表、合同、证书等用印,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用印。
(九)如局领导外出期间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局印章的,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由主办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会同办公室负责人商定后用印,主办科室负责人应于事后及时找相关局领导补签意见。
(十)其他用印事项,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以局主要领导名义签发的相关责任书等,使用局主要领导人名印章(手体章)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财务事项使用局主要领导人名印章(方章)的,经局主要领导授权后用印,并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用印时,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查验局领导审签原件无误后,由用印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后用印。加盖印章应位置恰当、端正清晰,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一)文件用印时按印刷份数逐份盖印,并需在文件底稿发文单上加盖印章;有存根的介绍信等信函或证件,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二)严禁在空白的信笺、表格、证书等空白件上用印;已开具但未使用的介绍信等信函,应交回原开具部门并附在存根上。
(三)因执法工作需要,须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空白执法文书上盖章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用印。
(四)大批量执法文书、许可证等需要逐份用印的,可委托主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盖印,局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监印并清点份数、核对内容;大批量印刷文件需要用印的,一般应交指定印刷厂进行套印。
(五)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至局办公室以外地点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的,须填写《借印审批表》,写明借印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借印事由、借印时间、预计返还时间,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使用人员执行并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规定,对以下情形可拒绝用印或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处理:
(一)用印件未经签批或签批权限不当;
(二)用印件存在格式、内容错误,文理不通或有歧义,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被涂改等情形;
(三)经办人不允许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用印件内容;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本科室、本单位印章时,须根据职权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印章管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各类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履行特定领域的工作职责(通常加盖于特定类型的工作文书上作为凭证),按照其用途由相应职能科室自行严格管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使用,相关部门要做好印章管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督理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印审批表》
2.《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借印审批表》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印审批表 | |||||||||||||||
申请用印部门 | 经办人 | 用印日期 | |||||||||||||
用印事由 | |||||||||||||||
印章名称 | 用印数量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借印审批表 | |||||||||||||||
借印部门 | 经办人 | 印章名称 | |||||||||||||
借印事由 | |||||||||||||||
借印时间 | 年 月 日 点 分 | 预计返还时间 | 年 月 日 点 分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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