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所、大队、协会、中心: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北辰区食安办《关于印发<北辰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辰食安办〔2017〕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北辰区食安办《关于印发<北辰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辰食安办〔2017〕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组织开展北辰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与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守法诚信自律意识。
(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广告发布单位切实落实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与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刑有效衔接,切实夯实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五)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环境得到根本净化,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六)借助专项整治的机会,全面总结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利弊得失,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建立配套长效机制,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三、治理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报刊出版单位、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或未经严格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五)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六)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督促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重在源头治理。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引导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
2.强化广告发布单位法律责任。各播出机构广告管理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危害性,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要站在讲政治、讲导向的高度,将广播电视广告和报刊出版等作为宣传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逐级审查、严格把关,防止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流入荧屏声频报刊杂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群众权益受到损害。
3.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二)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1.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严格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排查。根据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申请,严格许可审批程序与审查标准,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检查销售者通过电视购物、报刊出版、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市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3.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通知中抽检的工作要求,结合有关抽检计划任务,科学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本条口整治的抽检工作。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销售者下架、退市,对涉及安全健康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退运销毁处置,追根溯源,查清问题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对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者保健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4.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发布渠道的监测管理。一是组织互联网站负责人、广告经营管理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各媒体渠道禁止发布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二是组织属地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广告经营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各媒体渠道要认真排查,清理相关有害信息,有效遏制此类信息的传播。三是利用广告监测平台加大对媒体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及时报市场监管委做出公告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加强对相关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充分发挥举报平台和举报专线的作用,认真处理网民的举报信息。六是各新闻媒体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权威发布和依法处置信息,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剖析,起到震慑、教育和警示作用。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三)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
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积极与公安部门、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活动,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1.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有效投诉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做实一线维权阵地,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依法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本地生产者或者外埠供货者,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五、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8月30日前)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和部署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8月31日至12月21日)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通知和本方案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工,集中近四个月时间,采取联合检查、分组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条口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不留空白和死角。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单位要建立排查台账,逐一进行“销号管理”,着重做好后期整改跟踪检查,确保后期整改提升落实到位,做到罚管并治,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回潮”。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2月22日至12月底)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分析总结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经验教训,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配套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从长远上解决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权益和消费安全。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好本区域、本部门整治工作,切实治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研究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措施。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全力保障工作,特别是要切实加强整治抽检任务的经费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本次专项治理中,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也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市食安办等9部门《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要充分宣传本次专项治理所取得的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满意度,积极正面引导,公开检查和处理情况,剖析典型案例,引以为戒,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
(四)严肃督导检查。市场监管委将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督察中发现组织开展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将发送督办函,指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跟踪督导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确保国务院食安办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组织开展的抽查检查中,我区不出问题,不被曝光。
(五)严格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实行月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22日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小结报食品安全监管科。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1月3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科,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附件:北辰区市场监管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
传整治任务措施清单
附件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任务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 |
工作任务 |
工作措施 |
时间安排 |
食品科、 各监管所、 稽查大队 |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 |
1.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排查。 |
9月1日-10月31日 |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认真排查。 |
9月1日-10月31日 |
||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
9月1日-11月30日 |
||
2.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
1.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排查。 |
9月1日-10月31日 |
|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认真排查。 |
9月1日-10月31日 |
||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
9月1日-11月30日 |
||
4.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
组织企业自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月1日-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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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 |
1.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认真排查。 |
9月1日-10月31日 |
|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
9月1日-11月30日 |
||
3.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9月1日-11月30日 |
||
4.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
组织企业自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月1日-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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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 |
组织企业自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月1日-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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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 各监管所、 稽查大队 |
4.其他涉及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
1.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认真排查。 |
9月1日-10月31日 |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
9月1日-11月30日 |
||
3.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9月1日-11月30日 |
||
4.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
组织企业自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月1日-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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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 |
组织企业自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月1日-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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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广科、 各监管所、 稽查大队 |
5.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
1.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 (1)要督促辖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2)利用广告监测平台加大对我区媒体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 (3)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及时报送至市场监管委,做出公告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做出暂停销售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2017年12月31日前 |
2.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要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排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证件持有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查;按照《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加强对相关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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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 各监管所、 稽查大队 |
6.严格主体准入 |
1.严格检查食品销售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2.严格检查本辖区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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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单位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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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市场准入 |
1.严格检查食品销售者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情况。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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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检查在售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情形。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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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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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检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发现的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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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质量准入 |
严格落实2017年下半年抽检计划。 |
2017年12月31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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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 各监管所、 稽查大队 |
9.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
1.强化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
长期 |
2.加强监督检查,排查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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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抽检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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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查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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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广科、 食品科、 消保科、 各监管所、 稽查大队 |
10.筛选网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有关信息 |
通过技术手段,结合网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关键词,开展互联网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网络关键词搜索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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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主体资格审查 |
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主体资格合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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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 |
1.为相关职能科室开通投诉举报工号,按时限和程序受理、告知、办结、反馈案件并留存痕迹。 2.对于以信件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情况,及时录入投诉举报系统,并按流程进行分转和督办。 3.对于无法在办理期限内办结的投诉举报案件,要求依法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办理。 4.对于相关职能科室和监管所在办理回复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指导,包括案件回复、法规适用(与法规科协商沟通后)及文书使用等。 5.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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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食品、保健食品直销监督管理 |
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直销大案要案。 |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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