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1〕427号
当事人:广汇联合(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MTQ2K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6号楼5层5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吉银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7月15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我局对广汇联合(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颁发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审核计划,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9日上午,由广汇联合(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员赵娜对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审查,经检查发现,审核员赵娜于2020年11月27日下午至2020年11月28日对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审查,实际审查时间与审查计划不一致。经调查,审核员赵娜因家中有事,将原定于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9日上午的评审时间,擅自改变为2020年11月27日下午至2020年11月28日,但未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审核员赵娜在2020年11月27日下午至2020年11月28日完成了现场评审,并出具了服务认证审查报告,当事人涉嫌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调查终结。
经查,根据审核计划,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9日上午,由广汇联合(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员赵娜对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该审核员因家中有事,将原定于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9日上午的评审时间,擅自改变为2020年11月27日下午至2020年11月28日,但未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该审核员在2020年11月27日下午至2020年11月28日完成了现场评审,并出具了服务认证审查报告。上述行为满足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审核员赵娜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证书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20号)打印件;5.服务认证审核计划、审查日程安排、服务认证审查报告、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6.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表、对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波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管理者代表田斌斌的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授权委托书(田斌斌)、对审查员赵娜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1〕42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没款共计101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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