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杨金鹏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学堂胡同4号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6日,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我局反映该公司被冒用登记为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事并申请撤销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经查,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材料均为当事人2023年1月10日向我局提交。经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登记档案的材料中所使用的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王力军的签字均系伪造,当事人涉嫌向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5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材料,申请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显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
再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辨认,系伪造;股东会决议(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中所涉及的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军的签字,经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均不是王力军真实意思表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公章样式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向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构成要件,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杨金鹏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对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王晓晴制作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王晓晴提供的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王晓晴提供的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刻制证明和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备案印鉴留存卡,证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及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和情节;3.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发布声明的截图打印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三批)》的截图打印件、《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三批)》的企业名单打印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系,且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登记档案的材料中所使用的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的事实;4.对当事人杨金鹏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华能昊禹(天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登记档案的复印件、对证人陈红梅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和情节;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打印件(第二十五条),证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虚假营业执照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要件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2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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