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5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澌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河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MA07FPYL14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邨上河城购物中心3层B302号商铺
负责人:苏磊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9日
2023年5月6日,接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要求本局依法查处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承认《检察建议书》材料中涉及的酒吧场所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其行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2023年5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于2021年12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邨上河城购物中心3层B302号商铺经营酒馆,从事酒类销售、餐饮服务。在其出入门处张贴有“开业时间夏季19点到2点,冬季18点半到2点,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和“未成年不得饮酒”的提示语,在内部吧台冰柜处标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字样。2022年5月2日当事人未尽核实身份义务,接纳时年15周岁张某欣、时年17周岁王某凌进入其场所,并向张某欣销售270ml的海伦司葡萄味啤酒果酒6瓶,收取金额55.8元,张某欣后与到店消费者张某田(刑事案件处理)产生纠纷,随即发生刑事案件。案发时张某欣、王某凌均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当事人接纳张某欣、王某凌进入场所,并向张某欣售酒,该行为满足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采购价格计算,其利润为44.88元,本案违法所得44.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私营分公司基本情况(户卡)、负责人苏磊身份证复印件;2.监控视频截图打印件;3.人员基本信息打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零钱支付截图打印件;4.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对证人杨圣锐制作的《询问笔录》;5.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对李东方制作的《询问笔录》、人员基本信息打印件;6.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视频光盘;7.授权委托书、张浩浩身份证照片打印件;8.对张浩浩制作的《询问笔录》;9.采购酒水明细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期,身心抵抗力较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出售酒类的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性格塑造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该行为已引发了刑事案件,造成了人身伤害,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尽核实身份义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4.88元;
3.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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