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2023〕595-天津市北辰区一茗茶叶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18 08: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9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一茗茶叶经营部(刘春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3Q1C45

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九村南(天津市北辰区宜梦道市场内B外区41号)

经营者:刘春立

2023年6月27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6月26日在名为刘记一茗茶叶批发的商户处购买了2包“白毫银针”茶饼,发现外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属于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望核查处理。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一茗茶叶经营部(刘春立)进行检查,现场在其场所内发现陈列有2包涉案的“白毫银针”茶饼。产品包装标签上未标示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净含量以及生产许可证号信息,售价为300元/包。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饼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3〕14号)对上述现场的2包茶饼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茶叶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多年前采购了涉案的“白毫银针”茶饼4包(购进价格为240元),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售价为300元/包。该款茶饼标签上未标示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净含量以及生产许可证号信息,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当事人售出上述茶饼2包,上述行为满足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刘春立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白毫银针”茶饼照片;3.现场笔录(2023年6月27日)、现场照片;4.对经营者刘春立的询问笔录;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9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三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第八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包“白茶茶饼”;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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