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674号-天津市北辰区刘东升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26 16: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7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刘东升日用百货经营部(刘东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07GMFR7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十八街麻花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东升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27日,接举报人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事人现场在售的“报喜鸭”家用燃气灶具共2台,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情况,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3〕13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推销的人购进的上述“报喜鸭”家用燃气灶具3台,每台30元,并进行上架经营,销售价格40元每台,销售1台,此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规定。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燃气灶具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4.执法人员下载的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的打印件;5.询问笔录,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7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单据,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燃气灶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2、罚款12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没款总计1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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