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277号-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5-16 16: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277号

当事人: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13093751398T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姚江东路淮兴园19号楼1门1003号

法定负责人:郜立娟

2023年4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网址:http://www.*******)上展示了专利(专利号:ZL201420177834.5),此专利证书早已处于失效状态,望核查处理。同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手段对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宣传的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 上对外展示了“圣田”牌悬臂直线门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20177834.5),专利状态经查询显示为失效状态,涉嫌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法情形。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4月2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械设备销售。当事人代理了佛山市圣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圣田”牌悬臂直线门。上述商品于2014年4月14日起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十年。上述专利于2022年4月8日因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公告终止。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与北京奇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在当事人官方网站http://www.********上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将悬臂直线门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20177834.5)进行了推广展示。上述行为满足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违法行为持续时段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负责人郜立娟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网站截图;3.对被委托人邓和荣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 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复印件;6.当事人2022年10月-2023年3月记账凭证复印件、违法所得计算说明;7.专利权终止公示截图;8.网站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3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27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规定情形。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处罚:1. 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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