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265号-天津市北辰区津门福多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6-16 16: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26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津门福多乐便利店(范传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457U8H

住所:北辰区金凤里底商1-临9号

经营者:范传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北辰区金凤里底商1-临9号的天津市北辰区津门福多乐便利店(范传军)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未发现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确认举报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麻辣牛油味 (生产日期20220429 保质期10个月 净含量:菜包150克 小酥肉80克 醇香牛油火锅底料75克 方便粉丝25克)是于2023年3月29日从其店内购买。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5月29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22日开始在北辰区金凤里底商1-临9号经营。从某销售处(具体时间未知及该销售联系方式未知)购进1盒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用于销售,采购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销售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麻辣牛油味 (生产日期20220429 保质期10个月 净含量:菜包150克 小酥肉80克 醇香牛油火锅底料75克 方便粉丝25克)一盒给举报人,且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范传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的现场情况;

3.对经营者范传军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的事实情节。

4.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超过保质期海底捞麻辣小酥肉自煮火锅套餐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265号),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总计200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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