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今玖九生活超市(刘辰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7HHQU3G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普济河东道34-118号后院
经营者:刘辰阳
2023年2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在店内买的可口可乐纯悦苏打水和可乐小宇宙柚子海盐气泡水已超出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普济河东道34-118号后院天津市北辰区今玖九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有3瓶“可乐小宇宙” 柚子海盐味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20412,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3瓶“可乐小宇宙” 柚子海盐味气泡水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3〕5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3月2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2022年6月17日从天津市瑞瑄商贸有限公司购入24瓶“可乐小宇宙” 柚子海盐味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20412,保质期9个月),共计84元,折合3.5元/瓶,售价是5元/瓶,购入72瓶“可口可乐”纯悦苏打水(生产日期为20220420,保质期9个月),共计117元,折合2.6元/瓶,售价是3.5元/瓶。2023年2月16日销售了2瓶““可乐小宇宙” 柚子海盐味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20412,保质期9个月)和2瓶“可口可乐” 纯悦苏打水(生产日期为20220420,保质期9个月),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有3瓶“可乐小宇宙” 柚子海盐味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20412,保质期9个月),上述饮料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32元,违法所得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辰阳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2月17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被委任人刘乃刚的询问笔录、委托书;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 3瓶超过保质期的“可乐小宇宙” 柚子海盐味气泡水;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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