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58号-天津天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11 17: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58号

当事人:天津天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13764334916R

住所:北辰区新宜白大道辽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雨

2023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天津天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单价过高,望核查处理。2023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天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居民代收电费单价高于当月向国家电网缴纳平均电价,涉嫌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3月3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天津天时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负责的天时利花园项目共212户居民提供转供电服务。根据电费收据显示,当事人从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向国家电网缴纳的电费单价分别为0.72元/度、0.72元/度、0.72元/度、0.71元/度、0.79元/度、0.82元/度、0.8元/度、0.8元/度、0.8元/度、0.82元/度、0.83元/度、0.83元/度、0.82元/度、0.79元/度、0.8元/度、0.82元/度、0.81元/度,而向小区内石刚等19户业主收取的费用均为1元/度,该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向业主收取的电费单价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的单价。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32320元,违法所得657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田雨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1月28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4. 2021年9月-2023年1月电费凭据以及19名住户缴费明细、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当事人向多收取电费住户退费明细及凭据。

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16433.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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