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288号-天津易艾德鑫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25 15: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288号

当事人:天津易艾德鑫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4MA05LK22X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新佳园东里供热站11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玉宝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举报称浏览天津易艾德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易艾德鑫》发布的欣绿航生物蛋白酶果蔬净虚假宣传,要求予以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天津易艾德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易艾德鑫》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17:00发表的“蔬菜到底该怎么清洗才对?”一文中出现“③清洗方便:容易过水,无残留;④温和护手:PH值中性,温和不伤手。可以有效地去除农药残留,而且在去除农药的同时,使用比亚酶不会产生任何的有毒物质,对环境也不会造成二次的污染。通过生物催化反应,切断有机磷农药分子大分子分子链——磷脂键,使原有不溶于水的高毒性农药分子脱毒品成为无毒、可溶于水的小分子,实现农药残留彻底去除。”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17:00发表的“蔬菜到底该怎么清洗才对?”一文中出现“③清洗方便:容易过水,无残留;④温和护手:PH值中性,温和不伤手。可以有效地去除农药残留,而且在去除农药的同时,使用比亚酶不会产生任何的有毒物质,对环境也不会造成二次的污染。通过生物催化反应,切断有机磷农药分子大分子分子链——磷脂键,使原有不溶于水的高毒性农药分子脱毒品成为无毒、可溶于水的小分子,实现农药残留彻底去除。”等字样。经调查核实,上述商品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玉宝的身份证复印件;3.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玉宝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天津易艾德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易艾德鑫》所售商品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4.情况说明、整改后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28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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