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71号-张胜才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14 15: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7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无(张胜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6MA061XB32Y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

经 营 者:张胜才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店内销售的肉类进行检查,店内待售肉类均未标明价格,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检查的肉类不能提供最近批次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3月20日,负责人张胜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3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18年09月06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店内待售肉类均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对检查的肉类不能提供最近批次的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构成要件。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难以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张胜才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对当事人张胜才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

5.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71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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