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24号-天津市红桥区易买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3-24 15: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天津市红桥区易买多超市(吕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CWBQ9Y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天津市红桥区佳春里1-3号楼底商101-102

经 营 者:吕凯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1日,我局收到投诉称天津市红桥区易买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于店内查到“沟帮子”牌炉火烤肠5根,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保质期为5个月,保质期最后一天为2023年2月25日,净含量80g/根,检查时已过期。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3月3日,负责人吕凯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3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15年10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2028年3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从天津伟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根“沟帮子”牌炉火烤肠(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2.09.26,保质期5个月)于店内销售。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向举报人售出上述批次“沟帮子”牌炉火烤肠1根,售出时已过保质期。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货架上查到待售的上述批次“沟帮子”牌炉火烤肠5根,进货价为2.8元/根,售价3元/根,查获时已过期,过期后累计销售1袋。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共15元,查实违法所得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吕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津辰市监双环强制〔2023〕1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扣押财物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证明食品来源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5.当事人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6.对当事人吕凯的询问笔录,证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情节;

7.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4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沟帮子”牌炉火烤肠5根;2.没收违法所得0.2元;3.罚款7999.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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