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26号-天津市红桥区伊丽美容店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2-17 15:1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2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天津市红桥区伊丽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6MA06L6XW55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道佳园南里40-105-107

经 营 者:成勇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玻妃活性金洗面乳”、“玻妃水光滢润面膜”等待售商品均未标明价格。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1月30日,被委托人秦丽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2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将的“玻妃活性金洗面乳”、“玻妃水光滢润面膜”等待售商品至于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且均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所售产品进价售价相同,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成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秦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3.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5.对被委托人秦丽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情节;

6.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26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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