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8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鸿鑫小碗菜餐饮配送服务店(代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ANA39Q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梦道菜市场D区7号
经营者:代雷
2023年7月23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北辰区鸿鑫小碗菜餐饮配送服务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凉菜的经营许可,但是店内售卖凉菜,消费者22日点餐,口水鸡套餐内有头发异物,食品安全存在问题,望核查处理。根据举报,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鸿鑫小碗菜餐饮配送服务店(代雷)进行检查,检查中操作人员已佩戴发帽。现场能够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制售“黄瓜拉皮”、“爽口木耳”和“西红柿拌白糖”凉菜,已超出其经营项目范围。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已按要求佩戴发帽,反映口水鸡套餐中头发异物的问题无法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起在经营项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上制售“黄瓜拉皮”、“爽口木耳”和“西红柿拌白糖”凉菜,一直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上述行为满足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上制售凉菜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凉菜食材供货商资质票据,且在平台销售时存在打折优惠以及配送距离差异致使平台抽成方式不同的情况,具体到每种凉菜的成本和利润均无法确定,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代雷身份证复印件;2.第一次现场笔录(2023年7月25日)、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代雷的询问笔录;4.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第二次现场笔录(2023年7月26日)。
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8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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