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664号-天津市北辰区雷茂程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文具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08 15: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辰市监处罚〔2023〕66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雷茂程超市(雷茂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7FHFC5L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秋怡家园菜市场内二楼

经营者:雷茂程

2023年7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晨光”液体胶(生产日期20210302,贮存期24个月)和“晨光”红色快干印台(生产日期20210110,保质期两年)已超出保质期。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秋怡家园菜市场内二楼天津市北辰区雷茂程超市(雷茂程)进行核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6个 “晨光”液体胶(生产日期20210302,贮存期24个月)和2个 “晨光”红色快干印台(生产日期20210110,保质期两年)在货架上待售,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6个 “晨光”液体胶和2个 “晨光”红色快干印台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3〕19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2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日用百货经营。当事人从天津市吴贤君文具商行于2021年11月29日和2021年11月30日分别购入了24瓶“晨光”液体胶(进价1元/个,售价2.5元/个)和12个“晨光”红色快干印台(进价7.5元/个,售价12.5元/个),根据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销售了1个“晨光”液体胶(生产日期20210302,贮存期24个月),于2023年7月11日销售了1个“晨光”液体胶(生产日期20210302,贮存期24个月)和1个“晨光”红色快干印台(生产日期20210110,保质期两年)。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有6个 “晨光”液体胶(生产日期20210302,贮存期24个月)和2个 “晨光”红色快干印台(生产日期20210110,保质期两年),上述文具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文具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57.5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雷茂程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7月13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雷茂程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6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 6个“晨光”液体胶和2个“晨光”红色快干印台;2.没收违法所得8元;3. 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57.5元,合计罚没款65.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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