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647号-天津市北辰区芦酒阁烟酒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17 15: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4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芦酒阁烟酒商行(曹维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8YPWOT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47中学南(荣发装饰城附房12号)

经营者:曹维洪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21日,我局联合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红塔山软包等18种共计44条香烟待售,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3年6月30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15年12月31日注销,2023年6月其购进包括红塔山软包等18种共计47条香烟用于销售。至6月21日案发,当事人售出云烟2条,长白山1条,2个品种共计3条香烟。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所得10元,违法经营总额62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曹维洪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贵宾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王贵宾的询问笔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情况;

5.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情况。

6.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4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

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258.4元。罚没款总计1268.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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