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45号
当事人:天津棠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6YC270R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2-701
法定代表人:王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2-701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经理史文峰办公室的电脑查看当事人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www.*********),该页面下有“拥有国家专利技术”的宣传。当事人实际未取得任何专利权。当事人涉嫌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4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2-701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经理史文峰办公室的电脑查看当事人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www.*********),该页面下有“拥有国家专利技术”的宣传。当事人实际未取得任何专利权。当事人官方网站是公司内一员工(已离职)制作并于2020年上线使用,宣传内容为员工自行撰写。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现场情况;
3.对法定代表人王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和网站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45号),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
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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