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644号-天津市北辰区华丰利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6-27 15: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4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华丰利装饰材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64511400A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外环线闫庄段绿化带外侧(闵和装饰城内板材厅42、43号)

经营者:安丽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31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ZR-RVV300/500V 2x1.5)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非污染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失重试验不符合GB/T 19666-2019/JB/T8734.3-2016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电线电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ZR-RVV300/500V 2x1.5)。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经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某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北京昆仑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线95m,置于店内销售。2022年10月31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ZR-RVV450/750V 2x1.5)进货价格1.6元/m,销售价格2.1元/m,

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非污染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失重试验不符合GB/T 19666-2019/JB/T8734.3-2016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电线电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行为的构成要件。至案发时,涉案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剩余65m已退回供货方。本案货值金额199.5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安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事实情节;3、对经营者安丽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事实情节;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5、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4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积极配

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99.5元。罚没款总计214.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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