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80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酷创电子商务店(曹家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3Q9T5B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潞河丽苑7号楼1301
经营者:曹家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潞河丽苑7号楼1301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通过经营者曹家旺的手机查询在抖音APP平台抖店商城名为“酷创日用百货”的店铺,当事人确认举报材料中所称智能小白灯就是其抖音商城店铺在售的名为“小夜灯led节能卧室插电睡眠灯床头婴儿喂奶护眼USB大白夜灯起夜灯”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3C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5月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潞河丽苑7号楼1301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通过
经营者曹家旺的手机查询在抖音APP平台抖店商城名为“酷创日用百货”的店铺,当事人确认举报材料中所称智能小白灯就是其抖音商城店铺在售的名为“小夜灯led节能卧室插电睡眠灯床头婴儿喂奶护眼USB大白夜灯起夜灯”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3C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进货价格5.31元/个,销售价格7.31元/个,共购进1个,售出1个。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2元,货值金额7.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曹家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2023年3月3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现场情况;3.对经营者曹家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8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14.62元。罚没款合计16.6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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