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318号-天津北辰区食米香美食店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6-30 16: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318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食米香美食店(李俊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GB553T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长瀛商业广场1号楼(信誉楼六楼6032号)

经营者:李俊红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长瀛商业广场1号楼(信誉楼六楼6032号)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通过经营者李俊红的手机查询该店在饿了么平台名为“云芈谣米线 .肉夹馍(信誉楼)”的店铺,该店铺首页有“特价美食天天享 限时优惠下手吧”的宣传语,并未显著标明优惠期限。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6月19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长瀛商业广场1号楼(信誉楼六楼6032号)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通过经营者李俊红的手机查询该店在饿了么平台名为“云芈谣米线 .肉夹馍(信誉楼)”的店铺,该店铺首页有“特价美食天天享 限时优惠下手吧”的宣传语,并未显著标明优惠期限。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李俊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2023年5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现场情况;3.对经营者李俊红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3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积极配

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

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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