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258号
当事人:天津纳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JJ429L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宝工业园京宝路8号A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增戈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纳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店铺(https://www.********)中“现货 nm400 500耐磨钢板热轧中厚板激光切割火焰42crmo合金钢板”商品页面有“高抗耐磨 磨损试验表明耐磨钢板的耐磨性比低碳钢高20倍以上”的广告宣传。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6月19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钢材销售业
务。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纳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店铺(https://www.********)中“现货 nm400 500耐磨钢板热轧中厚板激光切割火焰42crmo合金钢板”商品页面有“高抗耐磨 磨损试验表明耐磨钢板的耐磨性比低碳钢高20倍以上”的广告宣传。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广告宣传的真实性。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该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夏增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2023年6月15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现场情况;3.对法定代表人夏增戈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2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积极配
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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