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天津市北辰区新升美容养生店(刘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45QL6U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道佳春里10-7-102
经 营 者:刘萍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该店门口悬挂有“麦嘉昕”字样招牌。店内墙上有包含“麦嘉昕荣誉证书”字样牌匾,其上有若干荣誉证书图片,部分证书内容:(广州麦嘉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年“全国3.15诚信企业调查活动”中,贵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经营管理规定,诚实守信,客户满意度高,被评定为:中国3.15诚信企业,中国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广州麦嘉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核:贵公司经营的“麦嘉昕”品牌系列,有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质,符合《中国产品与品牌》的入选标准,被入选为《国家权威检测.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处当场签收。
2023年5月23日,负责人刘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23年3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当事人为“广州麦嘉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店,据当事人陈述,店内悬挂的相关荣誉证书是花300元从一个推销者手中购买的,无票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证书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合法资格,通过民政部官方网店查询:中国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等,显示结果无。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刘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情况;
3.对负责人刘萍的询问笔录,证明经营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事实情节;
4.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
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05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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