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423号-天津市红桥区聚家隆勇食品便利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01 15: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23号


当事人:天津市红桥区聚家隆勇食品便利店(张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6MA06FGXD44

住所(住址):天津红桥区佳宁道浩达公寓1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勇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4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在天津市红桥区聚家隆勇食品便利店,购买“蒙牛”随芯果蓝莓口味橙子雪糕,净含量75g,没有生产日期。要求核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对该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检查,“蒙牛”随芯果礼盒(蓝莓口味橙子雪糕1X10支)2箱,其中4支生产日期未显著标注,该食品进货价3元(支),销售价为4元(支),销售了2支,现场2支。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蒙牛”随芯果蓝莓口味橙子雪糕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双环实强〔2023〕3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从天津全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蒙牛”随芯果礼盒(蓝莓口味橙子雪糕1X10支)2箱,其中4支生产日期未显著标注,进货价3元(支),销售价为4元(支),销售了2支,现场2支。经我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调查,该现场的“蒙牛”随芯果蓝莓口味橙子雪糕生产日期未显著标注,未容易辨识。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张勇的询问笔录、张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4.进货源头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票据单复印件、成本核算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天津市红桥区聚家隆勇食品便利店出具的无法召回证明。

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蒙牛“随芯果”蓝莓橙子口味雪糕2支;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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