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346号-天津市北辰区唯客食品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5 16: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34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唯客食品便利店(左凤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45HQ9A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翡翠城底商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左凤暖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翡翠城底商1号的唯客食品便利店购买了过期食品。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唯客食品便利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岳成脆大粒焦糖味瓜子”2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0728,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50克,售价10元一袋,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瑞强制〔2023〕7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从天津市北辰区王猛食品经营部购进了“岳成脆大粒焦糖味瓜子”10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0728,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50克。进货价格为7.5元每袋,出售价格为10元每袋。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有待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0728,保质期180天的“岳成脆大粒焦糖味瓜子”2袋,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当事人售出上述食品一袋,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4.询问笔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情况;

5.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进货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34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岳成脆大粒焦糖味瓜子”2袋;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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