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715号-天津京津汇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7 16: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15号


当事人:天津京津汇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3285969286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北新街1条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玉君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网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宣传网页上有“公司于2005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于2019年荣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在1688平台开设商铺工厂。为了宣传,当事人随机从互联网上截取“公司于2005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于2019年荣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宣传内容。截止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一直未修改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玉君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胡玉君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3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1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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