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5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博润发食品店(鲁淑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9UQF2B
住所(住址):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桃香园底商59-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鲁淑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桃香园底商59-10销售的香蕉3.2kg,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桃香园底商59-10销售的香蕉3.2kg,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芒果已全部售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香蕉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4.8元,违法所得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香蕉的现场情况及送达检验报告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机构资质复印件、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检验报告,证明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香蕉的事实情节;
4.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违法所得和现场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 召回公告及现场照片、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 2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50号),当事人未对上述情况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香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5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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