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694号-天津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0 15:30


天津市北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94号

当事人:天津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7DFR31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与天马道交口辰悦广场3F-05-1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思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与天马道交口辰悦广场3F-05-17-A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悬挂着“霓虹云景 拾里夜巷”字样的牌匾,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8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自2023年7月开始,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与天马道交口辰悦广场3F-05-17-A从事夜市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思伟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已于2023年8月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主观无故意,且违法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积极办理相关证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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