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675号-天津市北辰区丽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28 15: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7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丽丽超市(孙美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KHWJ77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龙岩道商铺6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美丽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龙岩道商铺65号的天津市北辰区丽丽超市销售货架上摆放销售1袋中天豆干,净含量为150克,生产厂家为沈阳市中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6日,保质期为10个月。

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天穆实强〔2023〕7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收集相关书证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此案于2023年8月18 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龙岩道商铺65号的天津市北辰区丽丽超市销售货架上摆放销售1袋中天豆干,净含量为150克,生产厂家为沈阳市中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6日,保质期为10个月。当事人没有保留销售台账,故销售数量未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7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单据,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中天牌豆干1袋;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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