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808号
当事人:李广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1日,本局接到举报人反映,称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其大众点评店铺网站(http://*******.**/*******)中宣传“40天快速取证”的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依法处理。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对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称其公司无大众点评店铺网站,网站(http://*******.**/*******)是其承包人李广强的大众点评店铺网站。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情况核查,当事人称与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从事学员的考领驾照以及学员培训。当事人在上述大众点评网站中宣传“40天快速取证”的内容。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从事学员的考领驾照以及学员培训。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大众点评网站(网址是http://*******.**/*******)的网页中宣传“40天快速取证”的内容,对经营的驾驶员培训拿驾驶证的业务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店铺宣传的上述信息无证明材料,无广告费用,内容的提供和后期的维护由当事人负责。上述宣传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没有改动过。上述行为满足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案的构成要件。本案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孙朗身份证复印件; 2.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袁鑫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袁鑫的询问笔录;4.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袁鑫提供的情况说明打印件;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当事人提供的和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协议书;7.执法人员截取的当事人大众点评店铺相关内容截图打印件;8.当事人对违法宣传内容进行修改的截图打印件;9.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80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全面排查积极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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