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5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凝聚易尔购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L59767516P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庆芳
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凝聚易尔购食品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在售的“六神花露水”(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20220608)。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六神花露水”1瓶进行扣押,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3〕23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六神花露水”未留存进货票据,由于没有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23元。上述行为满足涉嫌销售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的化妆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的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4、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55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六神花露水”1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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