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568号-天津北辰区运达诚日用百货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8-18 10: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68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运达诚日用百货销售中心(耿惠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MMKJ4L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北仓道延长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耿惠红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4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涉嫌添加了违规成分,在2023年4月28日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黄金伟哥”的标签信息全套作假,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属于伪造,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宣传医疗功能。因当事人经营者家中有事未经营,当事人店面处于停业状态,无法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6月5日再次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伟哥”涉嫌是假药。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金伟哥”标签有“激活男性功能因子,持久坚挺360分钟”等内容。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9日再次收到对当事人的举报,经领导批准,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初开始将成人用食品在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6月6日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的“黄金伟哥”标签上有“激活男性功能因子,持久坚挺360分钟”、“治阳痿,强劲有力,超延时,快速持久,增性欲,威猛无比,舒疲劳,精力百倍”,另外在说明书上有“在经过数千人的实验证明,本产品具有调节人体平衡,起效快、药力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脸不红、鼻不塞、不上头,无毒副作用,无依赖型;是男性最理性补肾壮阳极品”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黄金伟哥”具有上述功能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320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的“黄金伟哥”在标签上未标注含有那非类等违规成分,也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举报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不满足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耿惠红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6月6日和7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视频;3、对靳世海所作的询问笔录、靳世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本局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6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黄金伟哥1盒;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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